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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附表八,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
          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
           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
           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
           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
           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
           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
           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
           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
           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
           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技術或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或行政院所訂加給表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權
          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
          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
          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
          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
          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
          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
          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
          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
          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
          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
          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
          舍者,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表

  • 附表三-雇員薪額表

  • 附表四-技工工友工餉表

  • 附表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 附表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

  • 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 附表八-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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