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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
      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嬰貸款及產後護理
      貸款,不在此限。

  • [修正]

  •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傷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3.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4.育嬰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雙生以上者,最
          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產後護理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6.長期照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
         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
         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
         萬元,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指按月支領之薪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
         職務加給之總額)二分之一。

  • [修正]

  •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
         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
         住院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
         ,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
         用證明者。
      (二)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
         ,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三)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
         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
         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
         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四)育嬰貸款:公教員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
         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等)者。
      (五)產後護理貸款: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
         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護理機構、坐月子
         中心、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證明者。
      (六)長期照護貸款:
         1.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長期照顧服務
          法所定身心失能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經醫
          院出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者。
         2.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
          年齡六十五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
          看護費用、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
      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得申貸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
      ,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
      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 [修正]

  •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育嬰貸款者於子女滿三足歲前,其他事故於發生後三個月內,
         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至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建置之「急難貸款管
         理系統」,將相關申請文件掃描上傳,協助申請人提出申請。
         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即時至系統申請時,得函送人事總處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
          。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人事總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
         不同意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
         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
         定後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
         項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
         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 [附表]
  • 附件-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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