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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院董事、董事長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撫卹等,其辦法由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84年2月3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2303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第七條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擔任董事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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