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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0601066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各社政機構依其業務性質、適用法規及服務對象,分為老人之家及老人養護中心、教養院、
    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三類,分別掌理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與不能自理生活老人安置、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者安置及
      教養服務。
    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服務。
    四、經法院裁定交付委託或交付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保護、教養、輔
      導及特殊教育服務。
    五、無家可歸遊民收容、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六、其他有關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及遊民服務事項。

  • [修正]
  • 第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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