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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
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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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203187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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