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
,由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衛生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中聘兼
之。聘期均為二年。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 - [修正]
-
九、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9180081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