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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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538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91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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