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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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管委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聯盟醫院院長各一人兼任之
,另置委員六人至十人,由主任委員就聯盟醫院相關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兼
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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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委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署必要時得召開管委會聯席會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管字第095290037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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