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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0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2020129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
     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
  •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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