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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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
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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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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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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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0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2020129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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