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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1015602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原名稱: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 [修正]
  • 第三條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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