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404006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附表二、第十一條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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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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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檢查及評估後,應於完成日起十四日內填報生殖細胞捐贈
人健康檢查及評估通報表(附表二)。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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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機構應按季以主管機關提供之通報系統,通報前一季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附表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