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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022621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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