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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022621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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