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799009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
    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 [修正]
  • 第十條

    菸害防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菸害防制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二、菸害防制法制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三、菸害防制宣導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四、菸害防制訓練與研究之規劃及推動。
    五、戒菸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菸害防制事項。

  • [修正]
  • 第十一條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 [修正]
  •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