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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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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09196281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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