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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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