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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8136958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人之
    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第九條各款事項。
    第一項政府機關(構)應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一;勸募團體應刊
    登之辦理情形,依第十四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之,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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