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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79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2076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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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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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生活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人數應依勞動法令相
關規定辦理,且於同一時段,外籍看護工應在護理人員、教保員或我國籍
生活服務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前項外籍看護工,應於到職後之前三個月完成基礎訓練課程達二十四小時
,經機構評核通過,始得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表。
外籍看護工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在職訓練二十小時。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