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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聘
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60102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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