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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法規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
人員派兼,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
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法字第1103160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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