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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術倫理審議會就初審結果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
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或處置建議,但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委託計畫,其處分或
處置應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一)書面告誡。
(二)停止申請及執行補(捐)助、委託計畫,或其他相關獎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
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三)撤銷、廢止、解除或終止補(捐)助、委託計畫,或其他相關獎補助之費用、獎
勵(費)、獎金或獎勵金之核定或契約。
(四)追回部分或全部補(捐)助、委託計畫,或其他相關獎補助之費用、獎勵(費)
、獎金或獎勵金。
(五)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六)撤銷或廢止本署委員資格。
(七)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署委員。
(八)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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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或處置,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或處置之相對人及其
所屬機關(構),並要求該相對人所屬機關(構)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並就受處分
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學術倫理審議會。如受處分人具教師資格者,應
另通知其兼職學校及該校之主管機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十四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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