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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術倫理審議會就初審結果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
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停止申請及執行補(捐)助、委託研究,或其他相關獎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
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三)追回部分或全部補(捐)助、委託研究,或其他相關獎補助之費用、獎勵(費)
、獎金或獎勵金。
(四)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五)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
(六)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
(七)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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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機關(構)、該
所屬機關(構)之主管機關,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機關(構)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
,並就受處分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學術倫理審議會。如受處分人具教
師資格者,應另通知其兼職學校及該校之主管機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1084060106號函修正第十二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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