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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頒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至第九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要點臨時人員之進用方式、資格及核薪等規定如下:
      (一)臨時人員之進用,除經簽准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經署長簽准辦
         理升遷外,均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臨時人員公開
         甄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透過公開甄選之方式,依參加甄選
         者之學歷、證照及工作經驗擇優錄用;適用本要點人員不得參
         加甄選。
      (二)助理人員及作業基金人員之進用資格條件及薪資給付,分別依
         附表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助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
         件及薪級標準」及附表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
         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臨時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
         規定辦理。另以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其薪級標準
         比照附表一支給。
      (三)新進臨時人員依徵才所需資格條件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訂各職
         稱、學歷最低薪級敘薪。倘有工作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前
         年資,得申請薪資提敘,至多提敘至所任職稱、學歷最高薪級
         為止(畸零月數不予採計)。惟如擬提敘之職前年資月薪(或
         適用附表一、二之薪點)低於現敘月薪(或薪點)者,原則上
         視為職務等級不相當。擬提敘薪資者應於到職後 3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填具附表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臨時
         人員提敘薪級審查表」並專案簽奉署長核定後,追溯自報到日
         起調增酬金,其餘自核准之日改支。
      (四)臨時人員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僅供人事資料登錄,不
         得據為要求更改原進用職稱及核敘薪級。

  • [附表]
  • 附表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助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

  • [修正]

  • 七、各單位主管人員於每年四月及八月應辦理臨時人員平時成績考核,年
      度屆滿時並依附表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臨時人員年度考核
      表」辦理當年度任職期間之年終考核。有關年終考核作業,應以平時
      考核為依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
      (一)年終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四等級,各等級之評分及比
         率如下:
         1.佳:八十分以上,晉薪級一級並給予公假三天,其比率以佔
          參加年度考核受評人數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已晉敘至所任
          職稱最高薪點或當年度因職務異動已晉薪者不再晉薪,僅給
          予公假三天。另公假之使用期限為自年終考核成績公布之日
          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保留且不得申請改
          發現金。
         2.良好: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薪級一級。但已晉敘至
          所任職稱最高薪點或當年度因職務異動已晉薪者不再晉薪。
         3.尚可: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原薪點。連續二年考列
          尚可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4.不佳:不滿六十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平時考核獎懲曾一次記一大功以上人員,年終考核成績不得
         考列良好以下。
      (三)年終考核得晉薪級者,以當年一月至十二月全年度在職為限,
         並以晉敘至受考者所任職稱之薪級上限為止。考核年度內任職
         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服務未滿一年,其考核方式如下:
         1.新僱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及格且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得
          追溯至到職日起算,比照辦理年終考核,其考核成績列入次
          年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與否之參考。但不列入受評人
          數總額計算。
         2.新僱人員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於試用期者,當年度毋須辦理考
          核,逕予續僱。
      (四)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良好以上: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獎懲經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但情況特殊,且表現優良,有
          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五)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考列不佳:
         1.怠忽職守,延宕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勸導無效者。
         3.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事項,嚴重損害本署之聲譽者
          。
      (六)年終考核先由單位主管評擬,再行提交本署甄審暨考績委員會
         審議後,簽請署長核定。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受考人。本
         署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對於年終考核擬列不佳之受考人,處分前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七)另以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依本要點辦理平時考核
         及年終考核。但定期約用研究助理之年終考核結果,僅作為續
         僱之依據,其餘不予適用。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各單位辦理臨時人員考核,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及給予之哺乳時間或
      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 [修正]

  • 八、臨時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適當職缺時,經其直屬主管推薦,簽
      報署長核可後,得逐級辦理升遷:
      (一)已晉敘至所任職稱、學歷年資最高薪點且最近五年年終考核成
         績二年列「佳」者。
      (二)任現職滿五年以上且最近五年年終考核成績三年列「佳」者。
      前項所稱年終考核成績以全年度在職之年終考核成績為限。
      第一項資績評分標準依附表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臨時人員
      升遷評分標準表」辦理。
      第一項升等之資格條件必須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

  • [修正]

  • 九、為維持本署臨時人員及以本署業務費僱用之約用研究助理有效運用,
      各用人單位應於職務出缺一個月內提出遴補計畫;逾期未提出者,其
      職缺逕由人事室收回統籌運用(作業基金人員除外),並簽報署長核
      准後,重新分配至各用人單位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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