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915601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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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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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之對象如下:
(一)評鑑合格效期已屆最後一年者(評鑑合格效期至 109年12月31日者)。
(二)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 109年 5月31日止滿一年者。另前
述新設立屬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由不同負責人先後連續於同址提供相同服
務者(俗稱變更負責人),其滿一年之認定,應自該址原機構開業日起計算。
(三)前一年( 108年度)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另前述不合格之機構如更換負責人,
當年度應接受評鑑。
(四)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