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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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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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構於收到地方政府核撥完成 2個月內,應將獎勵金撥付機構工作人
員之印領清冊報送地方政府備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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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對象:
(一)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
、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
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提供集
中隔離、檢疫之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
照顧、護理及社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
(二)前款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於非屬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
定檢疫隔離場所,發生確診案例,且就地安置住民被匡列為密
切接觸者之機構,實際照顧機構住民,表現績優者。
(三)第一款所列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
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自11
1年4月起,實際照顧本機構內就地安置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住
民,表現績優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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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各地方政府受理機構申請後,應審查人員資格、實際受照顧者身分、
排班情形,再檢附申請表(附表1)、人員清冊(附表2)、地方政府
領據及匯款帳戶,函送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由本部各權責單位
進行複審,經複審查通過後發給獎勵。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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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構檢附文件:
(一)調用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經徵用為檢疫隔離場所者,其徵用函影本。
(3)人員調用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方政府函文或契約書等。
(4)直接照顧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3)。
(5)排班表(附表4)。
(6)住民清冊(附表5)。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地安置
(1)直接照顧確診住民之工作人員清冊(附表6)。
(2)排班表(附表4)。
(3)確診住民清冊(附表7)。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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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核撥:
(一)各地方政府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結果並撥付獎勵經費後 1個月內
完成全數獎勵經費核撥,並於核撥完成後 2個月內檢附執行概
況考核表、執行明細表、成果報告、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等,函
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二)本案獎勵費用屬代收代付經費。
(三)本獎勵費用支出原始憑證,請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審核,並妥善
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除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第27
條規定妥善保存外,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有提前銷毀、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