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00560228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五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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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紓困方式如下:
(一)檢送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附表),向本部指定之受理
窗口送件申請。
(二)申請單位以統一編號作為認定,不同統一編號者,應分案申請
。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財團法人分事務所,應與該團體或法
人整併為一案申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