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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9136243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捌、實施步驟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
      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
      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村(里)辦公處。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
        ,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福
          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2.前款( 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
         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
         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
        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三、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先由鄉(鎮、市、區)
        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
        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柒、二、三、四、五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
        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
        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如有立即性救助
        需求者,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及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鄉(鎮、市、區)公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
      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如附表四:社會救助連結社會福利服務流程)。

  • [附表]
  • 附表一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申請書/通報表

  • 附表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

  • 附表三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個案認定表

  • 附表四 社會救助連結社會福利服務流程

  • 附表五 脆弱家庭服務案件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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