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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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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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實施步驟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
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
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村(里)辦公處。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
,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福
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2.前款( 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
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
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
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三、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先由鄉(鎮、市、區)
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
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柒、二、三、四、五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
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
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如有立即性救助
需求者,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及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鄉(鎮、市、區)公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
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如附表四:社會救助連結社會福利服務流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