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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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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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所列各獎項之推薦機關(構)、單位或人員(以下合稱推薦單位
)如下:
(一)績優社工獎、績優社工督導獎及資深敬業獎: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3.公私立大專院校。
4.公私立醫事機構。
5.其他聘有社工人員之機關(構)。
(二)特殊貢獻獎:
1.前款各目所列之推薦單位。
2.二名具名之社會賢達人士。
3.二名具名之社會工作實務界或學術界人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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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工人員選拔及表揚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推薦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推薦日期前,推薦符合第四點規定
之人員,檢附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年資證明、考績證明
及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一式三份,並按績優社工獎、績優社工督
導獎、資深敬業獎及特殊貢獻獎分別造冊(彙整表格式如附件
二)逕送本部指定地點。績優社工獎、績優社工督導獎應依第
七點規定之名額推薦,並應註明推薦之優先順序。
(二)推薦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推薦對象,除社會局(處
)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尚得包括直轄市、縣(
市)所屬之社會福利機構、勞工局(處)、教育局(處)、衛
生局及其他相關單位之社工人員;其中經府(局、處)內表揚
績優之社工人員並得優先推薦。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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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部會/縣市政府/機構等推薦單位)推薦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人員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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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工人員選拔及表揚之推薦名額如下:
(一)績優社工獎及績優社工督導獎:
1.由公私立醫事機構推薦者:提報人數以機構內之社工人員總
數按比例提報,十五人以下者提報一人,超過十五人者得增
加一人,每機構至多二人。
2.由公私立醫事機構以外之推薦單位推薦者:提報人數以單位
之社工人員總數按比例提報,三十人以下者提報一人,超過
三十人得增加一人。第五點第一款第二目推薦單位之所屬分
會(事務所),其員工人數應與推薦單位合併計算,且推薦
名額以三十人為限。
(二)資深敬業獎及特殊貢獻獎:無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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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工人員表揚獎項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式
進行,並得委託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審查推薦單位
檢具之資料。
(二)複審: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學術界或實務界人士與社會賢達
組成七人至十一人複審小組,就初審入圍者評選得獎者,複審
小組以本部次長為召集人。
有關特殊貢獻獎,得由前項第二款所定委員,於複審會議前進行推薦
作業,並由本部邀請複審小組委員代表進行面訪及實地訪查,於會議
召開前三日,提供訪查報告、推薦表及相關資料予複審小組,納入會
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