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96004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五點,並自即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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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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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脆弱家庭由住居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通報且提供服務,若
受理通報個案不在轄區,得連繫個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
助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管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經查訪確
認行方不明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行方不明協尋列
管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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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案管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個案遷徙或其他因素,運用
資訊系統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惟應確定個案之住居所
地或戶籍地地址,並於轉介前先以電話、電子郵件、正式函文或其他
方式通知並敘明後續應介入重點及建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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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服務對象為兒童及少年者,由兒童及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住居
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主要服務對象為成人者,但
現無住居所或住居所地不明,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
。必要時,得請主要服務對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協助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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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脆弱家庭成人因傷病醫療或其他需要協助之個案,由個案住居所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通報及管轄,並得連繫個案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提供訪視及處理,必要時進行安置,再由住居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個案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續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