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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人字第110110015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兼任或由署
      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內部簡任人員(
      含一級單位主管)及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遴派(聘)之,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比例須達三分之一以上,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等外聘
      民間委員以不超過三人為限,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署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
      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署派兼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得命其
      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 [修正]

  • 五、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本署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視需要再行遴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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