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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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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一級單位副主管及所屬機關(構)副
首長以上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遴派(聘)之,任一性別委
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中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
等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本部內
聘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
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部內聘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得命其
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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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綜字第110116003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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