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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代表:心理健康司、長期照顧司、保護服務司、國民健康
署、社會及家庭署之單位主管或附屬機關首長。
(二)部會代表: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次長
或副首長。
(三)專家、學者代表:十人至十二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率應達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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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117617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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