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十六、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
本部受理申訴,並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 [修正]
-
十五、本部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
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22260318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五點,原第十五點遞移至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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