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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十五條(外國人應考及執業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
    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
    生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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