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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就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核准,必要時,得委任所屬
機關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76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61667279號令修正發布新增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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