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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76年9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6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附表(六)、第九條附表(七)、第十一條附表(八)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醫院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四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
    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二)-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五條

    精神科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 [附表]
  • 附表(三)-精神科醫院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六條

    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四)。

  • [附表]
  • 附表(四)-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八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六)。

  • [附表]
  • 附表(六)-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九條

    診所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 [附表]
  • 附表(七)-診所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十條

    醫務室、衛生所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西醫、牙醫、中醫相關診療科別。
    醫務室、衛生所設置基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七)規定。

  • [修正]
  • 第十一條

    捐血機構之設立,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財團法人為限。
    捐血機構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八)。

  • [附表]
  • 附表(八)-捐血機構設置基準表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標準未訂定設置基準之醫療機構,其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五條

    醫院病床分類如下:
    一、一般病床:包括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
      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二、特殊病床:包括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加護病床、燒傷病
      床、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慢性呼吸照護病床、隔離病床、骨髓移植
      病床、安寧病床、嬰兒病床、嬰兒床、血液透析床、腹膜透析床、手
      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急性後期
      照護病床、整合醫學急診後送病床、戒護病床及司法精神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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