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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77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716656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刪除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醫師於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
    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畢業後綜合臨
    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其訓練期間如下:
    一、自國內大學醫學系六年制、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七年制畢業
      :二年。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以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
      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一年。
    三、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
      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
     (一)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
        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期間。
     (二)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一年。
    四、自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
     (一)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般
        醫學訓練計畫所定訓練期間。
     (二)一百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一年。
     (三)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二年。
    醫師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前項應先完成一般醫學
    訓練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二條之一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
    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
    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得於
    畢業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醫師證書者,應即中止接
    受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五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為之。

  • [修正]
  • 第六條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
    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 [修正]
  • 第八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
    之。

  • [刪除]
  • 第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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