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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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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80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057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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