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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5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十條之一(外國人應考及執業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放射業務,應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
    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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