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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醫療機
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
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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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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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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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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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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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刪除)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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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38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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