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38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醫療機
     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
     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 [修正]
  • 第八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刪除]
  • 第六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七條

     (刪除)

  • [刪除]
  • 第九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