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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
    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
      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
    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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