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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改善服務人力之人事費用及訓練費用之補助。
二、增購或更新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費用或貸款利息之補助。
三、改善、提升醫療照護與疾病防治有關之服務、品質及效率所需費用之獎助。
四、改善、提升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人力品質、服務流程及病人安
全或臺灣品牌特色形象推廣及行銷,所需費用之獎助。
五、改善、提升或推動獎勵措施項目,績效卓著之醫療機構,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
並得給予公開表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2168254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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