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行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2162115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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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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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前條各項評鑑之實地評鑑、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其收費費額如附表
。醫院之各項申請,經審查不符評鑑申請資格、未達評鑑合格基準、不符本院與分院(或
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資格或醫院因故歇業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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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醫院評鑑實地評鑑、教學醫院評鑑實地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之審查費收費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