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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外國人應考及執業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
,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
會章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41號修正公布第五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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