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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外國人應考及執業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
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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