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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
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參與者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
不受此限。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
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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