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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
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管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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