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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003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十一點,並自106年2月1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施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 [修正]
  • 四、適用範圍:
     (一)西醫確診為乳癌 ICD-10-CM:
        1.主診斷碼:C50、C79.81。
        2.(主診斷碼: C78.0、C78.7、C79.2、C79.3、C79.5)+(次診斷碼:C50、Z85
         .3)。
     (二)西醫確診為肝癌 ICD-10-CM:
        1.主診斷碼:C22、C23、C24。
        2.(主診斷碼:C77、C78.0-C78.2、C78.4-C78.8、C79.3、C79.5、C79.7)+(次
         診斷碼 C22、C23、C24、Z85.05)。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診斷併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經手術後一年內或放化療(含
        標靶治療)治療期間之患者。
     (四)住院接受手術或放化療患者,若於住院期間,經「全民健康保險西醫住院病患中醫
        特定疾病輔助醫療計畫」收案,出院改採門診繼續接受放化療(含標靶治療)者,
        應另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以下稱 VPN)登錄,並改以本計畫照護。若患者再次
        住院,則由住院計畫申請加強照護,其得於兩計畫併行收案,惟申報照護費用不得
        重複。

  • [修正]
  • 五、預算來源:
      106 年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之「乳癌、肝癌門診加強照護計畫」
      專款項目下支應,全年經費25百萬元。

  • [修正]
  • 十一、醫療費用申報與審查:
      (一)醫療費用申報
         1.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之總表段:本計畫申報之醫療費用列為專案案件。
         2.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
          (1)案件分類:請填報「22(中醫其他案件)」。
          (2)特定治療項目(一):請填報「JE(乳癌患者中醫門診加強照護醫療)」或
           「JF(肝癌患者中醫門診加強照護醫療)」。
      (二)有關醫療費用申報及支付、程序審查、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
         析,除另有規定外,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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