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八、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案例甄
審共四例,其中一例未通過為不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
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以原始論文( Original scientific article)投稿中華民國兒童牙
科醫學會刊物(台灣兒童牙醫學雜誌),筆試分數加十分;以病例報
告及其他論文投稿,筆試分數加五分。但以一篇為限。 - [修正]
-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需達一百六十分以上。
(一)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年會,每小時二分。(六年最
多為一百五十分)
(二)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舉辦之聯合病例討論會、繼續
教育課程,每小時一分。
(三)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正式加入之國際組織之學術研
討會,或其他國外正式之兒童牙科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
每小時一分。(六年最多為六十分)
(四)在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中發表,主講者
及其指導者每篇各六分。
(五)在「台灣兒童牙醫學雜誌」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每篇第
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分,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每篇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六)六年中發表有關兒童牙科學論文於本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
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一
分。
(七)參加國內外公會、學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活動,每
二小時一分。
(八)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或年滿
六十五歲之資深專科醫師,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之
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附當
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 [修正]
-
十九、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之規定。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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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1122060924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九點;刪除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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