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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1122060924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九點;刪除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案例甄
      審共四例,其中一例未通過為不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
      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以原始論文( Original scientific article)投稿中華民國兒童牙
      科醫學會刊物(台灣兒童牙醫學雜誌),筆試分數加十分;以病例報
      告及其他論文投稿,筆試分數加五分。但以一篇為限。

  • [修正]

  •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需達一百六十分以上。
       (一)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年會,每小時二分。(六年最
          多為一百五十分)
       (二)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舉辦之聯合病例討論會、繼續
          教育課程,每小時一分。
       (三)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正式加入之國際組織之學術研
          討會,或其他國外正式之兒童牙科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
          每小時一分。(六年最多為六十分)
       (四)在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中發表,主講者
          及其指導者每篇各六分。
       (五)在「台灣兒童牙醫學雜誌」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每篇第
          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分,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每篇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六)六年中發表有關兒童牙科學論文於本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
          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一
          分。
       (七)參加國內外公會、學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活動,每
          二小時一分。
       (八)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或年滿
          六十五歲之資深專科醫師,參加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之
          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附當
          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 [修正]

  • 十九、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之規定。

  • [刪除]

  • 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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