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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0166316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六點之附表三;增訂第十九點(原名稱:醫院重處理及使用仿單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引)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處理及使用單次醫材之醫院,須主動將受核
       准之單次醫材登錄於中央健康保險屬醫材比價網。

  • [修正]

  • 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以下簡稱單次醫材):指包裝、標籤、說
         明書或隨附文件中,標示不可重複使用或僅使用一次之醫療器
         材。
      (二)風險評估:指對於單次醫材在重處理及使用之效能、結構、材
         質、感染風險及安全性進行之評估。
      (三)重處理:指將使用後之單次醫材,進行處理之所有製程。該製
         程包括清潔、洗淨、檢查、重新包裝、消毒或滅菌及最終驗放
         之程序。
      (四)嚴重不良反應: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死亡。
         2.危及生命。
         3.造成永久性殘疾。
         4.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5.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6.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

  • [修正]

  • 三、醫院重處理及使用單次醫材,應依本作業指引擬訂施行計畫,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計畫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單次醫材屬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申請重處理及使用:
      (一)說明書標示為單次使用,且以侵入性治療或外科手術方式,將
         醫療器材之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組織器官或自然腔道內。
      (二)說明書標示為單次使用,且用於血管內操作、血液過濾或接觸
         血液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但經醫師判斷有特殊醫療需要,並經
         病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說明書標示為單次使用,且前次使用之病人為確診或臨床上合
         理懷疑為庫賈氏症。
      (四)說明書標示為單次使用,且首次使用與重處理之醫院不同。但
         使用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取得查驗登記之重處理單次醫材,不
         在此限。

  • [修正]

  • 十六、醫院應事前主動向病人揭露是否使用重處理之單次醫材及其費用收
       取情形,並取得同意,以確保病人權益(附表三-保險對象使用自
       費項目同意書範本)。

  • [附表]
  • 附表三-保險對象使用自費項目同意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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