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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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
:
(一)在國內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二年以上完整之牙體復形
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醫師於
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但
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
(二)領有外國之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
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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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一百十年七月二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
月一日止,申請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
作考試:
(一)至申請日止,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且曾在教學醫
院擔任牙體復形科臨床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本部審查合格。
(二)至申請日止,曾擔任牙體復形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
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審查合格。
(三)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日前,已領有中華民國牙
體復形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審查合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1132060529號令修正發布第2、1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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